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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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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合伙的成立,合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伙的退伙、解散、清算程序以及各种合伙事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方法等。在罗马法时代即有合伙合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社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合伙投资开办工、矿企业或商号便逐渐成为资本家集聚资本联合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随之有关合伙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建立和健全起来,或者在民法典中制定若干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或者制定单行法规来调整合伙关系。我国在解放前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约有一百三十万,除一万余家公司外均为独资或合伙组织;解放后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个人合伙逐渐为集体企业所代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搞活经济的需要,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在工农业领域出现了新的合伙联营。这种新型的合伙联营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和多层次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合伙视为一种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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