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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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各国规定国籍问题的法律,属于各国的国内法。各个国家由于其形成过程、民族传统和习惯以及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国籍立法的方式和原则各不相同。国籍立法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规定有关国籍的事项;一种是制订单行的国籍法。国籍立法原则在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问题上,各国也有重大的区别。国籍法是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中常常形成国籍方面的冲突,引起有关国家间的争执,因而国籍问题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的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国曾经颁布过三部国籍法,依次为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和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的(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这三部国籍法在赋予出生国籍问题上都采取血统主义的立法原则,而且为父系血统主义,反映了男女不平等。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该法总结了我国30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参考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籍立法和有关国籍的国际公约,顾及到我国在处理国籍问题上面临的复杂情况和主要任务,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国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