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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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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对外交往机关的地位和职能有关的(调整确定和实现国家间官方交往程序的)国际法律规范的体系。 外交法包括:调整由于互派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活动而产生的国家间关系的规范;调整由于一国向另一国派出特别使团(代表团或代表)以便解决某个对外政治问题而产生的国家间关系的规范;调整由于各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在某个国家的领土上履行职能而产生的国家间关系的规范(其中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在某国领土上的豁免和特权的规范、有关国际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豁免和特权的规范)。近年来,外交法还包括领事法,因为外交主管部门范围的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几乎普遍都是统一的。编纂外交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有: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3年12月8日《特别使团公约》;1975年3月14日《各国在同世界性国际组织关系中的代表权的维也纳公约》和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豁免和特权的问题,通常由具体国际组织成员(或国际组织)同其履行职能所在国签订的专门条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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