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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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外侨登记条例”,由美国众议院议员史密斯提出。1940年6月28日,经罗斯福总统签署生效。该法规定:凡蓄意鼓动、教唆他人用武力或以暗杀政府官员为手段颠覆美国政府者;印刷、出版、编辑、发行、贩卖、散发任何文件,提倡或宣教他人用武力推翻美国政府者;与人同谋从事上述任何行动者;经证明有罪后,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徒刑,或两刑并处。《史密斯法》名义上限制法西斯团体的活动,却同时成为镇压民主运动的工具,仅1940年就有360万外侨被迫向美国政府登记。1948年,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院依据《史密斯法》,对美国共产党12位领导人提起公诉,10人被判刑。195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判决,确认《史密斯法》符合宪法,直至1966年该法才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被宣布违反第5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1969年在美国刑法典改革法案第11章中,全部取消《史密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