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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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law)规定和调整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是综合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各国在立法例上,或者将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分别规定于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或者将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合并,统一规定于破产法当中。一般而言,分立式的立法例较为科学,适用起来也颇便当,因而采用的国家居多。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破产法的实体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破产财产(即破产财团)、破产债权、财团债权(即共益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和撤销权(即否认权)等。破产法的程序内容 一般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或破产信托人)、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分配、破产中止、破产终结、破产罚则和破产复权等。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物。它的产生历史,最早可以溯及到古罗马甚至更早的时期。到欧洲中世纪尤其是从公元13世纪起,意大利、法国、英国等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较早的国家,都相继制订了破产法。降及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猛烈发展,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优胜劣汰规律等三大经济规律开始发挥与日俱增的作用,破产事件层出不穷,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成了各国的必然选择,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我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即便有,也只是在极窄的范围内具有意义,因而破产现象从来没有产生的可能,破产法也从来没有产生的必要。直到清朝光绪年间的1906年,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破产法才制定出来,但于次年即被废除。到了民国时期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付诸施行的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长期推行极端计划的产品经济政策,因而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连制定破产法的动议和设想也一直付诸阙如。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先提出了制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由12个部委联合组成的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1985年7月,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尽快拟定企业破产法”。1986年1月底,企业破产法草案经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6年6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开始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同年8月的第17次会议又继续审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决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自1988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从1988年11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正式试行。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因而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补充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有理由认为,我国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大的趋势,会一直持续下去。优胜劣汰是破产法得以产生的现实依据。然而制定破产法的理论依据何在?这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①交易维护说。此学说认为,人类所以需要破产法的原因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因为倘若没有破产法,债务人就会为了私利而不择手段,竭尽欺诈之能事,如此,必然会使相对方处于经常的不安与忧惧之中,从而妨碍社会经济交往的正常、顺利进行。显然,蕴含于此说当中的破产目的观,既不单纯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单纯维护债务人利益,而是着眼于社会经济交往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有相当的道理。但是,此学说未能揭示出破产法的个性。②共同担保说。此学说认为,破产法的立法根据在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应变卖其全部财产,以所得价金分配于全体债权人。此学说着力强调的,只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债务人利益的兼顾,因而有失偏颇。③共同损害说。此学说认为,债务人所以陷于清偿不能的破产境地,缘于债权人贷款过多,因而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命运,主观上都有过错,因债务人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即应由全体债权人分担。此学说不当之处在于,债务人破产所造成损失的分担,实在同债权人的主观状态没有多大关系。④损失分担说。此学说认为,破产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产物,落于债务人头上的破产命运,不能仅归结为其本人的不幸事件,而应由各债权人平等地分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一方面,破产法保障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平均分配,另一方面,破产法人要求各债权人对破产损失作出平均分担。此学说较诸其他学说,同现代破产目的观颇为接近,因而得到了多数学者的首肯和认同。实际上,破产法的理论依据在各个不同的时代及国家,并不尽相同,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开宗明义的规定,制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①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②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③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其含义会有不同的表现。从形式或者实质的意义上看,破产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前者单纯指以破产法命名的破产法典,在我国包括《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后者则除此而外,还包括所有法律中同破产制度和程序相关的规定,在我国包括《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破产制度和程序的诸项规定。从广义或者狭义上看,破产法可以分为广义上的破产法和狭义上的破产法。前者不仅包括调整破产清算关系的破产法,而且包括调整破产预防关系的和解法,以及调整公司重整关系的公司重整法或者会计更生法等;后者则仅指调整破产清算关系的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所采用的立法例,乃是广义上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