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
指调整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变动和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相当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的主体部分——不动产物权法。“房地产”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房地产是指房屋、屋基地以及附属土地。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如果土地是独立的,没有与建筑物结合,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房地产”一词通常是从广义上使用的。在我国,由于尚未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和担保法中的“抵押”一节,是我国目前基本的房地产法律规范,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包含着大量房地产法的内容,也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则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若干房地产纠纷进行处理的重要司法依据。此外,一些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发布的涉及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也与房地产法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成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一)有关土地规划和房屋拆迁的,如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的,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三)有关房地产权利登记的,如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四)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如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五)有关房地产交易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的,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六)有关物业管理的,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 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