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
调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商品能源生产、输送、供应、消费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能源开发、生产和利用的状况,标志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能源问题,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实现能源的合理开发、保障供给和有效利用。如美国制定有《国家能源法》(1978年)、《电力税收改革法》等,日本有《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1979年)和《日本工厂能源使用合理化的判断基准》(1979年)、《电器设备耗能标准》(1979年)、《汽车耗能标准》等,德国有《能源供应保证法》(1973年)、《关于提高建筑物隔热性能的法令》(1974年)、《建筑物节约能源法》(1976年)、《发电法》(1976年)等,印度有《电力法》(1948年)、《能源税法令》(1976年),等等。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能源问题,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就颁布了3700多件关于能源的法规,其中有1800多件目前仍然有效。近10多年来国家加强了能源立法,颁发了许多能源法规,使得人们在多数问题上已经有法可循。其中在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方面有:《矿产资源法》(1986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87年)等;在能源的生产和供应方面有:《煤炭送货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试行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国供用电规则》等;在能源管理和能源设施保护方面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等;在节约能源方面有:《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1987年)等。我国的能源立法贯彻和体现了如下基本原则:保障能源战略需求,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大力节约能源,切实保护环境。但是,我国的能源法还很不完备,目前的现行法规极为分散,而且规格低。不仅没有一项法律,而且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部分是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还相互矛盾、不协调。因此,急需加强能源立法。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出能源立法规划,争取在2000年初步建立起我国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由能源基本法、行业法和数十项国务院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目前正在对能源基本法进行研究论证,并抓紧起草《节约能源法》、《电业法》、《煤炭法》、《原子能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核设施管理条例》、《油气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