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EnvironmentalLaw)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新的部门。加拿大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立法管辖权。制定环境法的权力分属联邦和省。联邦环境立法主要带有《加拿大航运法》中的《防止油污规则》、《北极水域污染法》、《加拿大水法》、《清洁空气法》、《环境污损法》、《渔业法》及《危险货物运输法》等。后来,国会又着手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以代替《清洁空气法》和《环境污损法》。省立法则不仅涉及水域和空气污染,还涉及有关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森林和矿区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区及各省之间相互合作等事项。(2)损害的保护原则。历史上,有关污染的问题首先是由个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借助于法律手段。法官在审理这方面的案件时,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对土地的使用造成他人土地的物质损害或对他人的土地使用和收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合理影响,把有害物质置于土地上并任其流失从而造成他人损失时,该人有义务赔偿这种损失。由于这种侵权的规定并不能提供控制污染的有效方法,而且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过严、诉讼费用较高,所以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联邦议会和各省通过了许多保护自然环境和调整环境质量的法律。(3)水污染控制。对水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由于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各依不同立法,因此《渔区法》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法规。后来的《极地水域环境保护法》、《海洋倾废控制法》等也都对污水排放条件、水质标准等做了不同规定。(4)空气污染的控制。《清洁空气法》在规定空气污染标准方面起了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允许联邦政府制定空气质量方面的标准或目标;二是制定国家排放标准,以规定空气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数量和集中程度。正在制定中的《环境保护法》将更加严格地制定有关标准、采取有力措施。(5)危害及影响评估。有关化学品的管控主要依《有害物控制生产法》及《联邦环境污损法》。对于新生产出的化学品,则由政府决定其是否应受到管控。政府用来防止和减少环境问题的另一重要工具便是评估报告,但联邦议会至今仍无有关立法。加拿大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虽然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面临许多挑战,如酸雨、有害废物的运输及处理等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形势的变迁,法官、立法者和律师在今后的实践中将不断遇到各种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