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本法共8章,包括总则、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本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的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煤炭经营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煤矿矿区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监督检查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煤炭企业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煤炭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作业、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2)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3)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4)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