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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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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一定地区内对盗贼加重治罪的法律。宋仁宗嘉祐年间,为加强司法镇压,始以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稍扩及诸州。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以及淮阳军等地,亦为重法地。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制定“盗贼重法”,对重法地内犯罪的处罚办法作了系统的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赦”。“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 “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法地,亦以重论。”(《宋史·刑法志》)重法地的范围不断扩大。至神宗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地法,反映北宋社会阶级矛盾的不断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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