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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协作区和江苏省物资分配包干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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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1年全国计划会议纪要中关于“物资包干先由华北协作区和江苏省试点”的规定,1972年3月29日国家计委发布。《暂行办法》规定:①物资包干以省、市、自治区为基础单位。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已下放的)和地方单位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由省、市、自治区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统一供应;国防、军工、援外、出口等14个部门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所需要的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分配供应。②从1972年起,国务院主管物资分配部门对于统配部管物资,确定调出调入计划,一年一定。有条件的产品,逐步过渡到调出调入计划一定几年,产品增长全部归地方的办法。③物资调出调入计划确定后,有关部门应编品种、规格计划。留给地方的资源,先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平衡,组织产需衔接,然后组织华北5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平衡衔接工作。在华北经济协作区建立以前,省、市、自治区的平衡衔接工作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④追加任务要相应追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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