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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

原典:关于至少存在部分利益冲突的两个或多个决策者所处情况的分析,除用于罢工等讨价还价的情况,以及比赛和战争等冲突的情况外,还可以用于寡头垄断市场互动的分析。释义:博弈论也译为对策论,是一种分析战略行为的方法。经济学中所谓博弈是指这样一种竞争状况,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而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 一个简单的博弈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是局中人。局中人是参与对策活动的经济当事人,在对策论模型中他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限或无限个经济单位。通常,对策论假定所有局中人都是机智的和经济上理性的,以便使模型能够解释新古典模型中的策略行为。有时为了分析的方便起见,在对策论模型中也假定存在着一个自然的虚拟局中人,他可以被经济当事人设定为对策条件,也可以以裁判的身份出现。第二是局中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选择的行动和规则。局中人的行动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离散的,在一个对策模型中,局中人的行动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它对最终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在规则既定的条件下,每个局中人可以制定一个完整的行动计划,这就是局中人的策略。在一个策略中,局中人制定了每一步的应对行动。第三是结果和相应的支付。对于所有局中人选择的既定策略而言,对策所产生的一切就是结果。通常一局对策的结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为了评价对策的结果,在一个模型中往往赋予局中人对一个特定结果的评价标准,这一标准被称为支付函数,它可以是某一结果局中人所获得的货币收入,也可以是局中人的效用水平的大小。对策可以从合作性、局中人的数目、对策规则和支付结构等方面进行分类。 对策论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一种意见认为使损失最大值最小化的原则太保守了。根据博弈论中使最大值最小化这一基本原则,一个选手在假定其对手将采取对自己最不利的策略时,会尽力使自己的损失最小。许多经济学家感到,这对选手来说是一种不必要的悲观看法,如果一个选手采用了使最大值最小化的策略,而对手没有采用使最小值最大化的策略,那么,前者将会失掉相当一部分收益。尽管博弈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但他毕竟为考察寡头垄断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相互依存性提供了另一种方法。小知识:博弈论简史。 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三位博弈论专家:纳什、泽尔腾和海萨尼。一般认为对策论开始于1944年由冯·纽曼(Von. Neumann)和摩根斯顿(Oskar. Morgenstern)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一书的出版,但是现代博弈论与他们讲的东西关系不大,尽管有一些概念,特别是预期效用理论等,都是他们创立的。 在50年代,合作博弈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时期,包括纳什(1950)和夏普里(Shapley 1953)的讨价还价模型。50年代可以说是博弈论的巨人出现的时代,合作博弈在50年代达到了顶峰,同时非合作博弈也开始创立。纳什在1950年和1951年发表了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文章,图克(tucker)在1950年定义了“囚徒困境”,他们两个人的著作基本上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到60年代后又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人物,如泽尔腾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炼纳什均衡”的概念(1965);海萨尼则把不安全信息引入博弈论的研究(1967~1968)。 其后,到80年代又出现了几个较有影响的人物,包括克瑞普斯(Kreps)和威尔逊(Wilson),他们在1982年合作发表了关于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的重要文章。大体上从80年代开始,博弈论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博弈论的发展和经济学的发展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少当今赫赫有名的经济学家就发迹于其在博弈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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