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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惩办劣绅恶董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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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春,江苏省政府颁布规定:为扩张自己的势力用强迫手段侵害平民或民众团体的自由及财产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偿还平民或民众团体的损失;为反革命军阀、官僚作工具,而直接间接残害民众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反革命的言论、行动,而直接间接致民众生命及财产损害者,视情节轻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依附军阀、官僚鱼肉乡民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官僚军阀,秘密残害革命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以死命者处死刑;为自己的私利着想,有反革命行为者,处3年有期徒刑;侵吞地方公产,破坏公益,以献媚军阀、官僚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利用乡团、保卫团,以残害民众者,取消其武力,并处以2年有期徒刑,其有贪赃诈财行为者,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为自己的私利,唆使官僚或他人,而致平民倾家荡产者,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偿还损失;勾结土匪,或藏匿土匪,或通匪而致匪势猖獗妨碍缉捕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利用金钱势力,贿通官僚,致无辜冤抑者,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的罚金;把持公共机关,作为勾结官僚,自谋利益的工具者,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的罚金;处理地方公款公产有侵吞行为者,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的罚金,并没收其财产。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劣绅恶董破坏革命的行为,支持了工农运动的发展,但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在江苏极力压制工农运动的发展,放松了对条例的执行,致使一些劣绅恶董又死灰复燃。(吴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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