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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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将民事案件划分为四类,而在民事审判庭分设的婚姻家庭、房产继承、债权债务和新类型案件四个专业化合议庭。过去,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采用的是由主办审判人员一包到底的办法,直到开庭或调解结案时,才临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这种合议庭不稳定,既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也不利于管理。从1988年下半年,在沿海江苏等省市,开始试建专业合议庭。实行专业合议庭是审判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改变,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业务指导。但是,专业合议庭成员如果固定不变,长期下去会影响审判人员的全面锻炼和提高。对此,在实行专业化合议庭的基础上要相应采取措施,使全面知识得到学习和巩固,从而使这一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