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现职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后,评定和授予的技术职称。1986年以前称为会计职称,1992年前称会计专业职务。国务院1981年批转执行的关于授予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法规中规定,会计职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又转发了《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由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编制内设置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条例》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的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通过考核、考试取得的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可以任命或聘任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工作。 1990年5月,人事部颁发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各专业职务系列,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并且宣布首次评聘中随意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同时指出,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从我国会计队伍的实际出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后,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已是势在必行。为此,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联合发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划分: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不再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