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的组成、任期和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前身是广西省。广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50名代表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7.5%。共召开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工作、财政预算、省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等报告9个,通过决议12项,通过提案1888件。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6日至13日举行。会议通过《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等,选举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8名。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2月2日至6日举行,选举省长、副省长9人(壮族3人),省人民委员会委员40人,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三次会议于1955年10月4日至9日举行,审议通过了《广西省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等。第四次会议于1956年8月15日至22日举行,审议和通过广西省1955年地方决算和1956年地方预算。第五次会议于1957年8月23日至9月4日举行。根据全省各族人民的意愿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20名代表组成。共召开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9项,作出决议14项,通过提案688件。第次会议于1958年3月5日至13日举行(197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作出决定,1954年8月召开的广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按排列,1958年3月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为第二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派贺龙副总理为代表亲临会议指导,并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宣告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选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43人,其中主席、副主席6人(壮族3人),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8名。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长《关于广西省八年来政府工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今后任务的报告》,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7月9日第99次会议批准,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公布。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定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纪念日的决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589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两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等报告4项,通过决议4项,通过提案465件。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2月21日至29日举行,选举自治区主席、副主席8人(壮族3人)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41人,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9月20日至26日举行,选举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7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能如期召开。1968年8月26日,成立了由135人组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职权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共召开12次全体(扩大)会议。这些会议是在党、国家和人民遭受“文化大革命”带来严重挫折和损失、人民民主没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的情况下召开的。鉴于“文化大革命”是特殊时期并已形成客观历史,全国统一将省级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由1218名代表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40.8%。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5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项,作出决议16项,通过提案2694件。第一次会议于1971年12月10日至17日举行,选举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11人(壮族3人)、委员131人。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12月21日至26日举行,依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5人,选举自治区主席、副主席16人(壮族4人、瑶族1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由984名代表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4.28%,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五次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等报告26项,通过各项决议31项,通过提案517件。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4月23日至30日举行。会议审查并批准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六个五年计划纲要,作出《关于加强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进行法制教育议案的决议》,选举产生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7人、自治区主席、副主席6人(壮族3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选举了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6名。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25日至5月4日举行,会议审议和通过自治区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由643名代表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45.2%。本届迄今已举行了四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24项,作出决议24项,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456件。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1月15日至28日举行,选举产生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6人,自治区主席、副主席6人(壮族1人,满族1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选举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8名,会议作出关于设立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的决定,并决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18日至28日举行,会议补选了自治区主席(在此之前,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已同意原自治区主席辞去职务),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18至24日举行,会议审议和批准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等,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