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任期和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1979年12月21日至26日举行的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的。这一届的组成人员65人,其中,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有35人,占53. 86 %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5人,其中,壮族6人,侗族1人。常务委员会到1983年4月届满。本届共举行了16次会议。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4月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组成人员57人,其中,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4人,占42.1%;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1人,其中壮族4人,侗族1人。本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了30次会议。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组成人员56人,其中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有25人,占44.6%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0人,其中壮族3人,瑶族1人本届人大常委会至1991年10月已举行了25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先后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共122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97项。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任命1619人、免去职务401人,批准任命11 40人,批准免职33人,接受辞职32人,撤销职务6人。制定和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37件,通过和批准自治区首府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件,批准罗诚仫佬族自治县等13个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13件。常委会还加强了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定了联系人大代表办法。指导了1980年、1984年、1987年、1990年全自治区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