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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几个特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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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邓小平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方针,向当时的广东省委负责人提出了试办特区的设想。据此,中共广东、福建两省委分别于同年6月6日、6月9日写出了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广东省委的报告中还就试办出口特区提出了具体设想,即: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和旅游等业。关于特区的管理原则,提出既要维护中国的主权,执行中国的法律、法令,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和海关制度;又要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委的报告,决定先在广东的深圳、珠海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广东的汕头、福建的厦门设置。1984年3月24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会上正式确定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从而更完整地概括了特区的性质和作用。会议形成的《纪要》还对特区建设的方针、步骤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8月,全国人大五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至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完成了兴办深圳等4个经济特区的决策程序,为这4个经济特区的兴办和发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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