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妇协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斗争
维护妇女切身权益是妇女团体和组织一项主要的工作。1925年5月广东妇女解放协会成立之初,即提出了“要打破男尊女卑的心理”、“打破买卖婚姻”等14项斗争纲领。为了敦促国民党中央及各级党部实施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1926年三八节纪念大会后,广州各界妇女万余人前往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请愿。同年5月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召开之际,又由国民党中央妇女部、省市妇女部、罢工女工会、女界联合会等80多个妇女团体,联名呈请督促国民政府迅速实行“妇女运动决议案”,以孚众望。尽管如此,广东各地摧残妇女的情况仍相当普遍,妇协组织为此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1926年1月,梅县罗纫兰离婚案轰动一时。罗的父母自幼为其订亲,男方是个浪荡子,经家庭强迫结婚后,男方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并不准罗继续求学。在“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思潮影响和妇协的支持下,罗提出要求离婚。此举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嘲讽笑骂扑面而来。妇协顶住压力,并在《梅县妇女》上发表罗纫兰《我为什么要离婚》的文章,揭露了封建包办婚姻的弊端。同年3月,广州又发生“冯秀娟事件”。冯由父母作主结婚当晚,男方诬指其不贞,肆意辱骂,并将其陪嫁衣物、首饰一抢而空。次日,经地方检察厅医生验明,冯秀娟在婚前确系处女,几番周折,地检厅判决男方犯有侮辱罪,处以罚款了事。对此,广东妇协机关刊物《光明》上发表文章,严厉抨击这种腐朽的道德观念,强调必须在法律上切实实现男女平等。文章指出,为什么男人三妻四妾,何谈贞洁,法律为什么不判男人不贞之罪。秀娟并无不贞之事,男方既诬告,又抢劫,品质恶劣,行同骗奸,为什么只轻判了之。广东政府名为保护女权,实际上竟沿用保护片面贞操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压迫女子、保护男子的法律,是增加犯罪者的法律,必须修改。国民党中央妇女部对冯秀娟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会重视,专门致函广州市党部妇女部,要求严肃认真处理此案。在此期间,国民党中央妇女部,广东省党部妇女部、省妇协等还在广州各界妇女中,发起了强烈反对选举“花国总统”的活动,指出此举有碍社会风化,无异奖励妇女为娼,并致函国民党中央、中央监察委员会、国民政府、广东省政府,要求下令禁止花选。省妇协、省女师、执信学校等30多个妇女团体并公开联名请求政府制止花选。在一片舆论的指责声中,国民政府下令粤秀公园游艺会,立即停止这一丑行。 1926年5月,广东妇女解放协会召开代表大会,专门讨论了援助被婚姻压迫女子的问题,代表们一致认为,社会上发生的种种摧残凌辱妇女的现象,皆为旧礼教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恶果。为解除妇女的痛苦,应从法律上根本解决。但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对于一般被婚姻压迫的女子应尽力援助。为此,大会通过了《援助被婚姻压迫女子的决议案》,规定:凡因离婚而致起诉诉讼者,本会必竭尽可能,号召有力之妇女团体,共同声援,务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比较公平的裁判;凡因离婚致影响生活者,本会当极力在各处为之介绍职业;凡遇有离婚、逃婚案件发生,本会应就此事实在报纸、刊物上作文字宣传,一则造成浓厚的反对气氛,以助该案容易解决,一则借此种事件,而指出旧礼教旧婚姻制度,以及现行法律之不良,从而唤醒一般妇女。这个决议案虽未能从法律上根本解决问题,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为女权大声疾呼,为在旧婚姻制度压迫下的妇女伸张正义,维护她们的利益,因而受到广大妇女群众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