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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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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公博、马洪焕起草,1925年8月1日正式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该会正式定名为广东人民代表大会;其宗旨是适应时势的需求,统一广东全省,实行经济独立,促进国民会议,废除不平等条约,援助罢工工人;该会由省内各界团体代表共同组织;总会设于广州,各地设立分会,分会须受总会的监督指挥;该会以各界联合的全体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代表由各县农工商学报各界、广州市郊农民协会、省农民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人代表会、总工会、罢工委员会、回商会、省教育协会和学生联合会各推举1人,青年军人联合会4人,报界2人,慈善界3人共同组成。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处理本会一切事务;代表大会开会分常会、临时会两种,常会日期由代表大会决定,临时会由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全体代表的1/3以上连署请求,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设主席团,由大会推定;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方得开会,议案须有出席代表过半之表决方生效力;执行委员会由代表推定的26名执行委员组成,其中农民、工人、商界、学界各4人,报界和军界各2人,慈善界1人,中国国民党5人;执行委员会每日须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由执行委员中推定,正主席有事故时,以副主席代行职务,副主席同时有事故时,另行推定临时主席;执行委员会之下置分科委员;执行委员会每月须将经过情形报告于代表大会。《广东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章程》的公布对于广泛深入发动群众,促使革命向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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