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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福建试办经济特区

1979年1月,交通部驻港机构招商局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深圳蛇口公社划地2.4平方公里,由招商局在香港招资开发,称“蛇口出口工业区”。同年7月,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试办和设置出口特区。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 26平方公里。它们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点是:(1)财政和外汇收入实行定额包干;(2)物资、商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适当利用市场调节;(3)在计划、物价、劳动工资、企业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等方面,扩大地方权限;(4)积极吸收侨资、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广东经济物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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