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广东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选举产生并行使职权。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558人,任期从1954年8月至1958年9月,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1日至14日召开。共召开过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二次会议起改为“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14项,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各项提案2713项;选举出席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6人,选举了本届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662名,任期从1958年9月至1963年12月 止,共召开过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7项,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各项提案615项;选举出席全国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2人,选举了本届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省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东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865人,任期从1963年12月至“文化大革命”前止,共召开过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等报告9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通过各项提案670项,选举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0人,选举产生本届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文化大革命”期间,未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委员会的权力被“省革命委员会”所代替。鉴于“文化大革命”是特殊时期并已成客观历史,全国统一“省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广东省“革命委员会”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1582人,任期从1977年12月至1983年4月,共召开了5次会议,先后听取审议了省革命委员会(二次会议起改为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决定成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预决算等报告24项,作出决议决定32项;通过提案3953件;选举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1人,选举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革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正、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第二次会议(1979年12月)决定成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广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在深圳、珠海、汕头设置经济特区的决议,原则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1181人,任期从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共召开过6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报告25项,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提案286件、议案20件;选举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3人,选举了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部分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试行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有787名代表,自1988年1月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已召开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工作报告24项,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议案48项;选举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3人,选举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