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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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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1979年12月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成立。省人大常委会下设办事机构,现设有办公厅、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广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1979—1983)组成人员有71人,共召开了21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0项:其中颁布和批准地方性法规5项;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方面9项;办理提案1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面3项;其他方面2项。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1983—1988)组成人员有68人,共召开了31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43项,其中:颁布和批准地方性法规17项;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方面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面2项;办理议案方面6项;其他方面10项。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68人,到1991年为止共召开过常委会会议21次,作出决议决定34项,其中,颁布和批准地方性法规9项;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方面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面6项;办理议案方面3项;其他方面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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