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民政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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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7月13日由广东省政府公布。主要内容是:民政厅为省政府之一部,受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掌理全省民政事务,并监督县长及所辖各官署;各县县长,由民政厅报告于省务会议,由省政府任免;民政厅设第一、第二科。第一科职掌:记录职员之进退,本厅及所属官署出纳稽核造报,编制统计报告,典守印信,收发及保存文件,保管本厅公有物业,宣传,管理庶务、课吏,视察吏治等;第二科职掌:地方自治、市政、选举、赈恤救济及其他慈善事业,国籍及人口户籍,褒扬节义整饬风化,礼制,宗教祀典,保存古物名胜,行政区划事项,土地调查测绘收用及官地收放事项,警察、著作出版、公共卫生。民政厅设厅长1人,秘书3人,科长2人,科员若干人;秘书承厅长之命,掌拟机要,核拟文稿;科长承厅长之命,主管该科事务;科员承长官之命,分理该科事务;民政厅还酌设若干名视察员以考察吏治,设宣传员办理宣传事务,另设若干员技士、特务委员、书记及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