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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独列出6大城市计划指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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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发出。《通知》规定:各有关省上报或抄送建议数字和计划草案,国家计委和中央各部下达控制数字、正式计划和分地区统计数字时,都要将6大城市的指标和数字单独列出;这6大城市向省报送建议数字和计划草案,应当抄送国家计委和中央有关部;召开有各省、市、自治区参加的确定计划指标和计划工作的各项会议,应当邀请6大城市参加,发往各省、市、自治区的文件,应同样加发6大城市;同时,要求6大城市和有关省报送计划基础资料和历年统计资料。同年6月23日,国家计委又决定从1964年开始,对哈尔滨市也单独列出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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