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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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与日本政府订立的租界条约。由中方代表宝棻与日方代表官山畸桂于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24日在重庆签订。共22条,主要内容是:①重庆府城朝天门外南岸王家沱设立日本专管租界;②租界内警察权、管辖道路权及界内一切施政事宜,悉归日本领事官管理,所有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等,均由日本领事官设法修筑;③租界内所有地基由中国地方官向地主收买,照章交与日本商民,永远承租;④租界内地基分上、中、下三等,定价租给,每亩租价分别为150元、145元、140元,永以为率;⑤界内地税,上、中、下三等每亩分别为2元2角5分、2元1角7分5厘、2元1角,不另缴纳钱粮、捐饷等;⑥华人及日本以外的其他国人愿在界内居住者,只能居住营业,不能在界内租地;⑦所有租契以30年为限,限满后应换契续租,以后永照30年换契之例办法,限满不报,即行注销;⑧倘中国地方官拟派差役前往界内逮捕人犯,须先将逮捕令票移请日本领事官检阅加印,与日领事官所派警察官吏协同拿捕;⑨现时与将来在重庆内外,中国相待最优的国民所享受的一切权益,日本商人应一律享受,以后别国租界施设事宜倘另有优处,日本租界须一体均沾。此租界成为日本经济向我国西南地区渗透的桥梁,日本对华经济侵略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