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设计特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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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知识产权协定》第25.1款规定的判断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新的或原创性设计的标准之一。根据该规定,各成员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可规定,如工业设计不能显著区别于已知的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则不属于新的或原创性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根据以上规定,对工业设计进行保护的条件是:(1)该工业设计必须是独立创造的;(2)该工业设计必须是新的或原创性的。而判断工业设计是否属于“新的或原创性的”标准是:该工业设计是否能显著区别于已知的设计或已知的设计特征的组合。此处,判断工业设计是否为“新的或原创性的”类似于专利中判断创造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如果工业设计仅仅是已知设计特征(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的组合或与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相类似,那么可以认为该工业设计不是新的或原创性的,从而不对该工业设计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