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务委员会公布取缔妇女缠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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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又称“裹足”,俗称“包脚”。这种摧残妇女身心的恶习,在中国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927年1月14日,在武汉三镇妇女代表欢迎国民党中央妇女部长何香凝的大会上,湖北省妇女协会代表提出,请政府下令禁止女子缠足。3月8日,武汉各界举行三八纪念大会后,10万妇女游行到国民党中央党部、国民政府、汉口特别市党部门前,强烈要求“严令各地官吏禁止缠足。”在同日召开的湖北全省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上,并讨论通过了放足决议。3月23日,湖北省政务委员会根据全省各界妇女的一再要求,正式公布了《取缔女子缠足条例》。1、取缔缠足以3个月为劝导期;2、在劝导期间,责成各县县长会同各县县党部妇女部及妇协设法剀切劝导;3、未及15岁之幼女如已缠足须即解放,未缠足者不得再缠;4、15岁以上30岁以下之缠足妇女,责令解放,不加限期;5、(略);6、在劝导期终了后,查有故意违抗者由各县县长科以罚金,仍令限期解放,其罚金交由该县县党部妇女部及妇女协会办理有益之事项……这个带有法律性质的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罚金的数字以及其他严重处罚的内容,为日后大规模地放足运动的开展给予了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