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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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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简介

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所谓“花钱买刑”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多倾向于不低于民事案件赔偿标准的做法,以有利于保护被害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2003年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2009年11月透露,最高法花钱买刑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最高法院主张实事求是,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多少钱,要拿就医、救治、丧葬的发票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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