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审判土豪劣绅特别委员会历史15 阅读1927年3月成立,为二级结构,分别设于省和县,以惩处破坏农民运动的土豪劣绅。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和上诉制度。对于县审判委员会的判决,被告如有不服,可于5日内向原审判委员会申请上诉,由原审判委员会录案详请省审判委员会复判,省审判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