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
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掌握这三条标准,对于消除一些人在姓“资”姓“社”问题上的困惑,排除“左”的干扰,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根本的方向、目标而言,我们当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是由近代中国历史的必然所决定的。如果姓“资”姓“社”是指这个根本方向的历史选择,我们当然选择社会主义。同时,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又有一个思想路线问题。即我们头脑中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的观念,必须拿到实践中去接受检验,看它们是否真正反映了事物的本质,或者只不过是从属某种模式、某种空想而脱离了生活的僵化观念。 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可是过去多少年对社会主义是什么,没有完全搞清楚,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这就有一个正视现实、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大胆试验,从实践检验中去搞清楚社会主义是什么、社会主义怎样才能建设好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那些已被实践证明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形式和手段,不能因为它们曾被认为姓“社”就加以固守。对于那些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成果、有利于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具体体制、形式和手段,不能因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的就认定它姓“资”而加以拒绝。对于某种组织形式、协调手段,社会主义能不能采用还是只有资本主义才能采用,要允许试验,用实践来证明。姓“资”姓“社”的结论,要做在试验之后,不能做在试验之前。如果一定要问清、争清姓“社”姓“资”,才允许试验,实际上就是固步自封,不允许进行任何新的试验。 因此,重要的是,不宜把经济建设中的所有具体问题都划分为是姓“资”还是姓“社”。这里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把那些本来姓“社”的东西错误地判定为姓“资”,并加以排斥。一种是不能把那些本身没有姓“资”姓“社”问题,既可以为“资”所用,又可以为“社”所用的东西,错误地判定为姓“资”而加以排斥。还有一种是有些东西确实姓“资”,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限度内都可以为“社”所用,对社会主义有利(如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允许下合法经营的外国资本、港台资本和私人资本),也不能加以排斥。在改革的试验中,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只能是邓小平提出的三条标准,其中最根本的标准便是生产力标准。 比如,农村包产到户的改革,从合作化以来,三次兴起,三次都被压了下去,因为它被判定为姓“资”,在长达20多年之久的时间里一直不被允许试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确立了,农民群众的这一创造才被允许试验。由于试验收到显著效果,三年功夫推广到全国,引起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大变化。社会主义在中国农村比以前巩固得多了,农民拥护得多了。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符合中国国情,充满生机活力,实践证明它姓“社”不姓“资”。 又如,兴办经济特区。对于这个创议,也有不同意见。中央采取允许试验、支持试验的方针。经过几年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对办特区,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