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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警察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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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议会审议通过,民国12年(1923)5月10日颁布。本组织法共21条96款。其中规定:省会警察厅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总务科掌理文书收发、印鉴保管、统计报表、编制配备、经费预算等;行政科掌理治安事件、灾害事故、枪支弹药、旅馆茶楼、交通监理、户口登记等事宜;司法科掌理侦察破案、缉捕人犯、审理案件等事宜;卫生科掌理市容整顿、食品监督、病疫预防、药物检查等事宜。省会警察厅下还设警察队、巡逻队、消防队、卫生队、侦探队、教练所、济良所、拘留所等单位,具体办理各项警察业务和警察训练。全体警员编制由警察厅呈内务司报请省长核定。省会警察厅置厅长1人,下设科长4人,书记官1人,勤务督察长1人,消防督察1人,技正1人。以上官员一律由内务司呈省长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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