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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警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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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正月25日湖南警务总局颁布实施。本章程共8章24节,明确规定:省城设警务总局,府城、直隶州城设警务局,州城、县城设警务分局,驿路市镇及乡村设警兵分防处。警务总局在省城内设东南西北4个分局,城外设1个分局专管水上警务。总局设督办1人,掌握全省警务;会办2人,协同督办发布有关警务的一切命令,监视全省警务工作的情况。同时,对其他警务官员的职权也作了明文规定。警兵也分为骑马警兵、司法警兵、守卫警兵、救灾警兵、预备警兵5种。除对警兵的职责进行严格分工外,对警兵的着装也有严格规定:当差警兵着日本式陆军制服,佩备警械、捕绳、呼笛、小本、铅笔、百步灯。每天分6班轮流执勤,每班4小时,2小时站街,2小时巡街。警务的经费以地方税收为主,警兵按月发薪粮。警官警兵均以功过赏罚:奖赏分记功、赏花红、晋升、赏功牌;处罚分罚金、革职、斩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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