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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巡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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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湖南巡抚制定。全章程共分为总纲、组织、任用人员及解免、职务、权限、经费、考核、附则8章,共50条。第一章总纲中,将全省各县按巡警数量不同分为四等,百名巡警以上者为一等,七十名以上者为二等,五十名以上者为三等,三十名以上者为四等。第二章规定各县设警务长一员,掌握全境内警务事宜等。第三章对任用和解免人员作了详细规定,巡警的补员主要来源于巡警教练所,晋升的官吏要经地方官商承报巡警道。第四章规定警务长及各员的功过考核应遵照省垣办理。第五章规定警务长在权限内发布的一切章程命令,不得与法律部章及巡警道各项章程相抵触。第六章明确了警务经费由地方官筹备,不得挪作他用等。第七章规定了各项考核制度。第八章对繁盛乡村开办巡警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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