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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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928)元月,国民政府为统一司法制度,中央设最高法院,省或特别区设高等法院,县(市)设立地方法院和县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同时将原湖南控诉法院改为湖南省高等法院,驻长沙市藩正街。后几经搬迁。湖南省高等法院设民事一庭、民事二庭、刑事庭、书记室、检察处。设院长1人,首席检察官1人,庭长3人,检察官3人,推事9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7人,书记官13人,候补书记官5人,学习书记官1人,检察官3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3人,后补书记官1人。湖南省高等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民国■ 24年(1935)2月1 ■■,国民政府颁布实行《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湖南省高等法院机构改设民事合议庭一,刑事合议庭二抗日战争胜利后,又改设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共有职工1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