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上警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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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南水上警察机构。民国4年(1915),湖南根据内务部颁发水警统一编制和湖南省具体情况,设立水上警察厅,掌理全省水上警务工作。全省水警分为厅、专署、分署、所四级,按各自分管范围治理警务。不久,改为厅、区、队、水巡长四级。后因故停办。民国12年(1923)元月恢复水上警察厅,民国16年(1927)元月2日又停办。民国17年(1928) 12月,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水上巡缉队,次年2月改为水上警察队,民国22年(1933) 1月7日改为长江水警总局湖南省水警分局。同年冬,又恢复为湖南省水上警察局,归省民政厅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