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卫局
历史22 阅读
湖南近代警察领导机构。创建于光绪24年(1898)6月9日。当时正值变法维新过程,任湖南长宝盐法道署按察使的黄遵宪上书朝廷:“警察一署,为凡百新政之根柢,若根柢不立,则无奉行之人,而新政皆成空言。”奏章获准后,他参照日本警视厅和上海等地外国租界巡捕制度,在湖南省城长沙设立湖南保卫局。其职责为“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其组织系统分为总局、分局、小分局三级机构。总局设于长沙,设由官吏充任的会办大员1人、委员4人,下辖5所分局。分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辖6个小分局。小分局设理事委员、副理事委员各1人。总局和5个分局又各附设迁善所,收留游荡滋事的失业人员和罪行较轻的人犯,责令学习工艺,充当劳役,改过自新。湖南保卫局属于官商合办的机构,官方居于主导地位。在人员组织上,三级机构的正职均由官吏充任,绅商充当副职或议事;在职掌分工上,官吏主管缉捕、断狱、调解纠纷、处置人犯等重要事项,绅商主要负责银钱支付、器物管理、雇募丁役等。它已初步形成一套相对独立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系统,组织和个人都有较为专一的职责和权力,有一批专门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初步具备近代警察机构的规模和特点。同时,它集司法与行政于一体,既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机关,又具有一定的审判权力。但湖南保卫局只有3个月,随着“百日维新”的失败,也被清廷降旨裁撤,黄遵宪也被罢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