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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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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5年(1926)冬至16年春,浏阳各区农会成立金融组合处,民国20年(1931),攸县三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互济委员会。这是湖南信用合作事业的发轫。民国22年(1933),经湖南省政府建设厅审批,长沙、岳阳、常宁3县建信用社5个。至民国29年(1940)达10635个,社员84.57万人。日军侵占地区,合作社无一幸存。日本投降后,各地恢复或新建信用社12096个,皆有名无实。至民国38年(1949)3月统计,全省只有信用社4812个,解放时已消失。1951年10月,零陵县秧丘乡翻身农民率先建立信用社。至1955年全省增至12720个。1956年撤区并乡,全省13891个小乡信用社并为2989个大乡信用社,社员储蓄存款余额和社员贷款收回率均大幅度下降。1958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信用社与人民银行营业所,公社信用部仅保留牌子,以生产大队建独立核算的信用分部19604个。1961年6月撤销信用分部,按划小的新公社设信用社,但大部无业务。“文化大革命”中,部分地区建大队或联队信用社,独立核算。1977年11月以后,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83年3月开始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恢复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1992年末,全省有独立核算的信用社3529个,分社1501个,储蓄所668个,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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