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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官临时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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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10月,湖北临时政务委员会为“发扬党义、澄清吏治”,特制订《湖北文官临时任用条例》。主要内容是: 一、文官任用程序分为推荐、试验、训练、任用四个阶段。 二、“推荐”条款规定:凡中华民国男女,年满20岁以上曾在国内外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曾在政府机关服务、曾努力于本党工作有成绩者均有资格被推荐;但如有妨害本党经党部证明者,曾被法院剥夺公权而非政治犯者,曾受禁治产或用禁治之宣告尚未有撤销之确定裁判者不得被推荐;推荐机关有中央党部、各省党部、特别市党部、国民政府、各省政府、总司令部、总政治部,在鄂各军军司令部等。 三、“试验”条款规定:文官试验以考试委员会任之,其委员由政务委员会主任指定;试验分笔试、口试两种,其科目及录取标准由考试委员会拟定,呈请政务委员会决定。 四、“训练”条款规定:高等政治训练班旨在使明了党义及党的政策与政治经济概要。试验及格者须进入高等政治训练班接受相当之训练。 五、“任用”条款规定:高等政治训练班毕业人员由政务委员会分别任用之。 湖北政务委员会其后又陆续颁布了《湖北文官临时考试暂行条例》、《湖北文官考试施行细则》、《湖北文官推荐施行细则》、《湖北文官考试办公处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逐步完善了文官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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