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取缔私塾条例
法学17 阅读
1927年4月颁布。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私塾塾师所具备的资格及私塾和初级小学的关系。规定凡曾在高小以上学校毕业及具有同等学力,经塾师甄别合格者,均得自行设塾,或应他人延聘为塾师,甄别试验由各县市教育局注册,否则被勒令停闭;经考察认为合格的私塾且成绩优良者,可由各该县市教育局呈请省教育行政官厅核准,认为代用小学,学生待遇与初级小学生同。私塾不得设立于初级小学附近,如果私塾妨碍了初级小学的发展,则被勒令迁移或被封闭,私塾不得收容肄业初级小学学生。 二、关于私塾的设备配置及课程设置。规定私塾至少备有讲堂黑牌,总理遗像,党旗国旗及学生桌凳等设备,如能置钟铃小牌及书报者更佳,私塾应举行总理纪念周,并参加集会工作。科目设置以国语、常识、故事、算术、体育为必修科,兼授初级小学其他科目之一科或数科者更佳。 三、关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如何对私塾进行监督和指导。规定私塾教师应于开学后一月内造具表册,送交该县市教育局查核。各县市教育局应随时委派巡回教师及视察指导员,分赴各私塾指导教学,兼考察其成绩。经考察认为不合格的私塾勒令停闭,合格的私塾可由各县市教育局于年终分别等级给予奖金,代用小学酌给常年辅助金。各县市教育局于寒暑假中设立讲习会,召集全县市塾师讲习党义社会工作及各科教学法,以增进其学力。 条例的颁布使私塾向新式学校过渡的进程加快,从而为最终取缔私塾,取缔旧式教育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