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整理公债条例
为了打破中外反动势力的经济封锁,解决由于军事、行政开支大量增加等原因而造成的财政困难,武汉政府决定发行财政公债和金融公债,并于1927年3月30日颁布了《整理湖北财政公债条例》和《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条例》。两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行财政公债的目的为“整理湖北财政及救济商民”,数额为通用银元1500万元。发行金融公债的目的为“整理湖北金融暨收回旧票,清理新债”,数额为通用银元20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以700万元收回湖北官钱局旧票;以300万元作九二五折归还国民政府新债;按债票金额以八折抵借或以九二五折出售现金500万元;其余拨充中央银行湖北分行预备基金。 二、关于公债的担保、种类、利息及偿还办法。规定以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作为金融公债还本基金第一担保,以湖北出产运销“二五特税”作为金融公债还本基金的第二担保和财政公债的利息担保,金融公债还本后继续以“二五特税”作为财政公债的还本基金担保;财政公债的票额分为3种:万元、千元、百元,利息为周年四厘。金融公债的票额分为4种:万元、千元、百元、十元,利息为周年8厘。财政公债6年内只付利息,自第7年起用抽签法分5年还清,每年抽签两次,每次抽签总额为十分之一,即150万元至第11年为止,全部偿清,抽签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进行。金融公债先尽第一担保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分期标卖偿还。如3年届满,标卖所得仍不敷偿还时,则于第4年起将第二担保之税收,用抽签法分3年还清,每年抽签两次,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两项公债在抽签还本时由国民政府监察院、财政部及武汉各商会派员监视,由国库及中央银行湖北分行、省金库并政府指定之其他机关经理支付。另外,还特别规定此两项公债概不记名,其有请求记名者亦准照办,公债作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可以随意买卖,抵押其他公务上须缴保证金时,可作为担保品。对经营公债人员毁信用的行为,依照法令进行严励惩罚。 条例颁布以后,由于公债的数目太大,又无可靠保证金,偿还遥遥无期,以致认购者相当冷落,同时在公债的推销过程中一些作法也过于简单,引起市民和工商业者的不安或反感,这批公债始终未能推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