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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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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3月30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主要内容是:一、省政府的职责和权限为:湖北省政府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湖北省执行委员会监督下,接受国民政府的命令管理湖北全省政务;湖北省政府任免湖北省内各机关荐任以下官吏;湖北省政府得制订湖北省单行法令,但不得违反党的决议及国民党命令;湖北省政府命令及公文范围及全部者经全体委员署名,范围仅及一部者经全体常务委员会并关系厅厅长署名,其他普通日常事务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署名执行;湖北省政府职权由国民政府任命湖北省政府委员11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 二、省政府内部组织为:湖北省政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3人,由湖北省政府公推选,按照湖北省政府委员会决议执行日常政务;省政府下分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司法、农工各厅,于必要时得增加军事、实业、土地、公益等厅,分掌行政事务;省政府各厅设厅长1人,由国民政府任命,湖北省政府委员兼任;省政府得设秘书处,由湖北省政府任命秘书长1人,秘书2人组成,秉承湖北省政府委员会的命令,管理处内一切事务。 《省政府秘书处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是:秘书处分第1、第2两科;第1科管理会计、庶务、保管文件、收发等事项;第2科执掌铨叙、会计记录、机要、撰拟、编辑、典守印信、校对文件等事项;各科科长由秘书兼任;本处设科员12人,书记、办事员、录事若干人,由省政府任命或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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