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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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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进行中法院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衡量证据证明力并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判断证据由审判组织单独进行,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一方面要对证据进行个别审查,确定真伪;另一方面要对全部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彼此间有无矛盾。审查证据是判断证据的基础,也是判断证据的必要准备。未经审查或者经过审查确认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对当事人的陈述,都应辨别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诉讼历史上,最早是实行无证据认定事实的法律,它是神意裁判、决定裁判和宣誓裁判的总称。尽管古罗马实行以证据认定事实的制度,但欧洲中世纪宗教的兴盛妨害了罗马法的发展。宣誓或决斗成为决定当事人是非的唯一方法。中世纪末,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证据法定主义盛行,法律事先以数学方式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无需判断证据。例如,一个人的证言不足,二人以上的证言,才有完全的证明力。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首先摒弃了法定证据主义,代之以自由心证主义。法官或陪审员对证据的选择和评价都有自由,不受形式证据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实行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的制度,它们在采用自由心证主义的基础上,根据陪审制度的特点,以判例和成文法,设立了精细的证据规则。苏联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内心确信的判断证据原则。《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根据在法庭上全面、充分和客观地综合审查一切案情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对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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