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湖南省宪法

历史46 阅读

湖南省在自治时制定的省宪法。1920年11月由省宪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1922年1月1日公布施行,分序言及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省之事权、省议会、省长及省务院、立法、行政、司法、审计院、县制大纲、市乡自治大纲、本法之修正及解释和附则,共13章141条。主要内容有:湖南是中华民国的自治省,省自治权属于全体省民。省议会采取一院制,每20万人口选议员1人,男女均可被选;省议会每届3年,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省行政权由省长及省务院行使;省长由全省公民投票选出,任期4年,不得连任,省议会对省长有弹劾权;省务院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司法、交涉、军务7司,各司长为省务员,由省议会推选2人,省长择一任命;省务院长由省务员互选产生,呈省长任命。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分别为最高审判、检察机关,厅长由省议会选举产生,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县、市、乡皆为自治团体,其中县受省长指挥监督全省每10年召开宪法会议一次,议决宪法修正案,并交由公民投票决定,省宪解释权归高等审判厅。1925年5月13日省议会公布了修正后的省宪法,共13章152条。1926年7月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解散省议会并取消《湖南省宪法》。

历史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