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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会议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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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3月17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主要内容是:省民会议的代表分职业团体代表与区域代表两类。职业团体代表以普选为原则,包括国民党湖南省党部20人、省农民协会20人、省总工会7人、驻省军队每团1人、省学联5人、省女界联合会3人、省教职员联合会3人、大学每校1人(须办有本科并已立案的大学)、湖南警察协会1人、省商民团体7人(长沙市商民协会5人、长沙总商会2人)、共产党湖南区5人、湖南矿业总会1人、湖南律师公会和新闻记者联合会各1人。区域代表,各县在人口调查未完峻以前,每县应出的代表名额暂依县的等第规定,一等县6人,二等县5人,三等县4人,团体代表由该团体选举产生;县代表由该县有选举权团体产生初选代表,再举行复选代表大会选出,各团体初选代表人数为国民党县党部10人、县农民协会10人、县工会4人、县商民团体4人、县教职员联合会3人、县学生联合会3人、县女界联合会3人、共产党地方代表1人、自由职业团体联合选举1人、各区农民协会各2人、各区(县下第一级行政区域)人民团体(如乡教职员联合会、工会、商会)联合选举1人;具有选举权的县团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依照政府颁布条例经官厅允许备案及该团体的上级机关所认可的工农商团体,经该地党部认为确系革命群众组织的团体,所规定团体的成立时期须在本组织法公布之前;市的初选代表与县的情况不同,规定为市党部、市店员联合会、商民协会、工会、学生联合会各20人、近郊农民协会15人、市教职员联合会、女界联合会各10人、共产党代表2人、新闻记者联合会、律师公会各1人、长沙市另加医药学会2人、警察协会3人;产业区域代表由该区域的工人、居民直接选举。省民会议的职权是接受及采纳省政府的报告,地方制度的创制或变更,省法律的创制或变更,选举省民会议执行委员,选举省政府委员及厅长,通过省政府的预算决算及财政计划,省农工商矿业的发展,省交通的发展,省教育的发展,全省的军政,全省的治安及解决土匪问题,省内民政,地方行政、民众团体的组织发展,农民、劳动、妇女问题,肃清反革命,省治及其他重要问题,国民会议的预备,向国民政府建议,人民请愿要求等事项;会议选举9人组织主席团;由主席团组织秘书处办理省民会议文件及其他事务;省民会议得组织各种委员会,审查讨论各种问题;省民会议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方可开议,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省民会议的会期为2周,在必要时可延长;本组织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 由于“马日事变”爆发,湖南省民会议未能如期召集,但《湖南省民会议组织法》反映了国共合作的国民政府在以党治国前提下尊重民意,力图吸收各方面人士参予政务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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