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会议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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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3月17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主要内容为:一、省民会议的职责:①议决一省制度、法律及施政方针,但其决议须经国民政府批准;②省民会议应于所选之执行委员中选举省政府委员9人—11人及各厅厅长,并呈请国民政府任命;③省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可对省政府委员及各厅厅长提出弹劾,并另选合适继任人选,但须呈请国民政府任命。 二、省民会议的组织:省民会议代表的产生采用职业选举,以普选为原则;省民会议须选举执行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为省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执行委员的人数由其自定,但须相当于湖南之县数以上。执行委员会受中国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指导。 三、省民会议每年开会1次,会期为2周,必要时得延长;省民会议执行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会议1次,开会时间为1周,必要时得延长。省政府委员中途辞职时,在省民会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派其他执行委员代理;省民会议执行委员会由省政府依期召集,政府不如期召集时,可自行召集。省民会议第一次会议由省党部会同有全省性质的民众团体筹备召集,第一次会议以后,由省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