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人代表大会《青工女工问题决议案》
1926年4月1日至10日,广州工人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到会代表2500余人,其中女工代表800名。大会讨论并通过了《青工女工问题决议案》。其中,由省港女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省港女工大会提案受到与会者的重视,它反映了广州妇女开始通过立法来保护自身的基本权益。《省港女工大会提案》包括《制定新工厂法提议案》和《女工保护法提议案》两大部分。前者首先提出了制定新工厂法的理由:“广东各工厂对于女工之处罚,非常苛刻。”如顺德、南海之丝厂,所定罚例20余条,皆极苛酷,女工常被工厂克扣一天工钱,作为处罚者,广州方面织袜厂、织布厂等,皆由厂主私定罚则,以图剥夺女工工资。再者,工作时间“皆在12小时以上”,“工资即不被拒亦难维持生活”。因此,“非由政府制定新工厂法颁布,女工工作状况无由改良,工作时间无由减少,工资限定无由确定。”“政府应于3个月内组织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报告,制定新工厂法,女工代表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及工厂法起草委员会。”后者则指出:在现今制度之下,妇女处于被压迫的地位,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其中,以劳动妇女尤为突出。“劳动保护及卫生条件均毫无,故女工在工作时偶一不慎受伤,就无法救护,在疾病生育期中无法休息,所以女工常常有因此而死亡者,而成痼疾者不知多少!”女子既然在同样条件下同男工一样作同样工作,也就应该从以下6个方面享受同样待遇。即“甲、在女工生产前后,应有8星期之休息,并照常发给工资;乙、男女工资平等;丙、女工不得作夜工及危害健康之工作;丁、女工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厂主供给医药费及休息,并照常发工资;戊、工厂及政府应为女工设立儿童寄托所,以减轻女工之负担;己、政府应为女工设立医院。”其解决办法是:“由广州工人代表大会,将以上女工之要求,提交政府,同时督促其于3个月内,规定并颁布女工保护法,在起草保护法时,应有女工代表参加。”“省港女工大会提案”,从法律的高度看,尽管还不系统和完善,但它开创了依法行事的先例,对保护妇女权益起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