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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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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上海地皮章程》。中国清代政府被迫订立的屈辱条约之一。道光二十五年(1845),首任英驻沪领事G.巴富尔借口《南京条约》中有英人可带所属家眷“寄居”通商口岸,“贸易通商无碍”,及《虎门条约》有关允准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的规定,胁迫苏松道台宫慕久于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上海租地章程》共23款,“划定洋泾滨(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东路)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当时,东以黄浦江为自然界限。翌年九月又议定西以边路(今河南中路)为界,总面积830亩为英国居留地。后即成为上海英租界,是帝国主义在中国强占的第一个租界。美国于1848年,法国于1849年先后援例仿行。咸丰三年(1853)九月七日,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趁上海小刀会刘丽川起义之机,擅改租地章程为《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翌年七月五日公布,事后通知上海道台。共14款。规定在租界内设置巡捕,征集税收,并成立工部局(又称公局、公董局),行使行政权,局下设巡捕房,并有武装队伍——上海义勇队。使租界逐渐成为国中之国,严重侵害了中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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