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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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10月至翌年3月,上海工人阶级发动了三次武装起义。第三次武装起义在周恩来同志领导下取得胜利以后,召开了上海市民代表大会。上海市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政府组织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上海特别市以市民代表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选举市执行委员,决议立法、工资、粮食、教育、市政工程等事件,决议市预决算、税收及公债,决议各区管辖区域变更事件,决议市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及提议事件,以及全市一切应兴革事件;市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市执行委员会须绝对执行,市政府委员会为全市最高市政执行机关,由市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下设教育、财政、建设、土地、司法、公安、劳动、卫生八个局,局长分别由政府委员兼任。各区设区代表会议,为区一级权力机关;日常政务由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的这种组织体制,体现了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的原则,是我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大城市中创建人民代表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最初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