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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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种子的质量,国家规定了种子的检验、检疫制度。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2)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3)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而以下所列则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境内。(杨云鹏)